(1) 橡套電纜的連接不采用硫化熱補或同等效能的冷補者;
(2) 電纜(包括通訊、照明、信號、控制以及高低壓橡套電纜)的連接不采用接線盒的接頭;
(3) 鎧裝電纜的連接不采用接線盒和不灌注絕緣充填物或充填不嚴密(漏出芯線)的接頭。
第二條
電纜的末端不接防爆電器設備或防爆元件。電器設備接線嘴(包括五小電器元件)2米內的不合格接頭
。
第三條
電器設備與電纜有裸露的導體者或明火操作者均屬于明接頭。
第四條
(1) 橡套電纜的護套損壞,露出芯線或露出屏蔽層者。
(2) 橡套電纜的護套損壞傷痕深度達*薄處1/2以上,長度達20毫米或沿圍長1/3以上者。
出現以上四種情況之一者(包括安全火花型電氣元件)均為電纜不合格接頭,均屬電氣安全隱患點。
第五條 開關閉鎖裝置起不到閉鎖作用者為失爆。
第六條 隔爆面的光潔度應不低于△5,操作桿的光潔度應不低于△6,否則為失爆。
第七條 隔爆面有銹跡,用棉絲擦后,仍有銹蝕斑跡者為銹蝕,屬于失爆。
第八條 隔爆面有銹跡,用棉絲擦后,只留云影,不算銹蝕,也不為失爆(但在井上修理設備時不允許有云影“云影:擦掉銹跡后,留下青褐色氧化亞鐵云狀痕跡,用手摸無感覺”)。
第九條 結合面上的小針孔,在1cm2的范圍內不超過5個,且直徑不超過0.5mm,深度不超過1mm的隔爆面不為失爆。
第十條 對于機械傷痕深度、寬度均不超過0.5mm,其傷痕的投影長度不超過相對容積結合面寬度的50%,個別傷痕深度不超過1mm,其傷痕結合面*短無傷距離相加不小于相應容積規定的結合面寬度不算失爆。但其中有一項超過均為失爆。
第十一條 隔爆面上不允許涂有油漆或機械性雜物,否則為失爆(如無意造成的油漆痕跡不超過隔爆面寬度的1/8不在此限)。
第十二條 隔爆面應涂以適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銹油(如醫用凡士林)或磷化(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),如無防銹油或磷面脫落均屬失爆。涂油應在隔爆面形成一層薄膜為宜。涂油過多也不完好(如磷面脫落小于隔爆面徑向長度的1/5并涂有防銹油可不算失爆,但為不完好)。